问:未经委托人同意将货物转托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05.04.05 点击数:6

【类型】报纸

【地址】地址1

【版次】

【分类号】BG64

【入库时间】20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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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我经营一家家庭手工编织厂。我委托吴某代售手工编织的毛衣,总价值68000元左右,当时口头约定了每件给她提成。过了一段时间,我向吴某询问毛衣的销售情况,才得知她已私自将这批羊毛衫裤交给了一个跑供销的朋友到新疆销售。于是,我多次催吴某将已销售的羊毛衫裤款还给我,同时要求她把未销售的货退给我,但她都以找不到那位去新疆的朋友为由推托了事。我要求吴某写收条,她在收条上签了名字,但是她说,如果她拿不到朋友的销售款,就无法还给我,要么我自己去向她的朋友催讨,好像此事与她无关。请问,她在我毫不知晓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他人销售,应承担什么责任?$$答:应由吴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你将毛衣交给吴某代售,形成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吴某将毛衣交给他人销售,是一种转委托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先没有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如果吴某非因急病、通讯联系中断等原因发生“紧急情况”有必要转委托,事先未征得你的同意,事后未及时通知你,则应依法对其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责。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吴某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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